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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大新产品开发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点击数:6870  更新时间:2013/4/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产品结构调整,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充分调动企业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吸引地方飞企业、金融机构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经省政府批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建立湖北省重大新产品开发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开发基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开发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发基金是指省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新产品开发的专项基金。其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基金占用费。

第二章 基金安排原则


第四条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依据我省工业结构调整目标和方向,主要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容量大、产品附加值高、经济效益好、有明显的资源或技术优势,能促进行业和地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以及技术基本成熟、具有较大潜在经济效益、能尽快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五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加入WTO。和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框架的总体要求,对符合开发基金项目支持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申报开发基金-。重点支持有经济实力的高新技术科技型企业。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良好的经营业绩,法定代表人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 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发,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提高质量、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替代进口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第三章 基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 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开发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有偿使用和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有一定规模和效益,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项目。一般按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贷款利息的50%-100%确定贴息额度,并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贴息期为一年。

(二)有偿使用: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潜在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可采取基金有偿使用方式,借款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年,并按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基金占用费。基金占用费率为2.4%。

(三)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后经济效益突出,投资贡献率大,实现和上缴税收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项目,经审查确认后,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享受无偿资助。

第四章 审批程序与拨付

第九条 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写湖北省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并附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地计委(经贸委)初审,并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申请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申报。申请贴息的企业还应提供项目贷款合同。

(二)对申请开发基金的项目,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提出初选项目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项目经评审和公示后,如无异议,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省重大新产品开发专项基金项目计划。

第十条 对贷款贴息的地方企业项目,由省财政厅通过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省属企业的项目,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国库直接拨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对有偿使用开发基金的企业,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计委(经贸委)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办理借款合同。

第五章 基金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基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项目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二)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管理部门为管理项目而发生的支出。主要是组织项目评审、评估、招标等过程中支付的费用。按开发基金总额3%-4%的比例列支管理费。

(三)其它费用: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它费用支出。其开支比例控制在基金的2%以内。

第十三条 在财务处理上,贷款贴息额冲减“财务费用”;有偿使用额记入“长期借款”;无偿资助额记入“专项应付款”。

第六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开发基金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开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项目经济指标;下达开发基金使用计划并办理拨付手续;监督检查开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省发改委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省发改委负责审核和发布开发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开发基金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实施计划,认真组织项目按进度实施;落实项目开发基金,并做到专款专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计委(经贸委)、财政部门应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基金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及时协调解决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第十九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计委(经贸委)应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回收有偿使用基金。逾期借款比照银行加收滞纳金的办法加收占用费。对未归还借款的企业,省财政厅通过扣款方式归还。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计划执行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撤销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连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项目,企业应将剩余资金归还省财政厅;对有偿使用的项目,企业应全部归还其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每年集中研究一次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开发基金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项目资金等措施,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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